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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必看!出口退税跨年申报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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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所谓跨年申报退税,指的是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(指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)

跨年申报退税,外贸企业、生产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?我们一起来看看!

外贸企业:
 

外贸企业在填写申报系统的申报年月时要注意,不同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应分别进行申报,不能把不同年度出口的退税放在一个所属期内(或申报年月内)。如果是在2021年申报2020年出口的货物,申报年月不可跨年,应填写202012;如果是申报2021年出口货物的,则正常填写2021年的申报年月。


举个例子1    某外贸企业,2020年11月出口的货物,在2021年2月有信息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,这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明细数据时,申报年月应该填写202012。如果已使用“申报年月:202012批次:01”的数据申报过,再次申报时需要更换批次,顺延为02批次,以此类推,注意关联号的编写不能重复。

 

举个例子2    某外贸企业,2020年12月出口一笔货物,2021年1月出口一笔货物,在2021年2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,这时需要将这两笔业务分开申报,2020年出口的这一笔申报时填写申报年月202012,2021年出口的这一笔业务申报时填写202102。

生产企业:

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同,出口退税申报时填写的是所属期,应予纳税申报期保持一致,不论是申报2020年出口的还是2021年出口的货物,所属期都应该是申报月的所属期,不需分开申报。但是在填写记销售日期时,应按照正常的销售日期填写,所属期标识一般根据出口年份确定,当发生以前年度申报时,按上一年度进行申报。

举个例子1   某生产企业,对2020年11月出口的一笔货物以及2021年1月出口的一笔货物,在2021年2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,录入出口明细时,所属期都填写202101,2020年出口的货物所属期标识填写2020,2021年出口的货物所属期标识填写2021。